(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入股、合资、合作、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