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要件,交易上不致于误认为占有人为所有权人,因此认为不动产的交易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不动产的交易中,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那么第三人也同样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为善意的问题。[3]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的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应该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同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应当允许在不动产上适用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