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时因历史原因未分配土地的农户,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精神,对个别农户现要求分配承包地的,应按照“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基本原则和“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工作原则妥善处置。
有集体预留机动地、新开垦土地等可用于调整分配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农户提出申请的,可采取民主协商、村民议决的方式决定是否对其给予调整分配;没有集体预留机动地、新开垦土地等可用于调整分配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不对其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待以后具备条件后再解决。
没有分得土地的农民,应当是指土地承包责任制过程中,没有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民(俗称无地农民)。这类人群按照云因来分有以下几种:1.已将自身土地转包给他人,则不再享有承包权利;2.因上一轮承包未到期,土地承包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因而没有获得土地;3.该农民非本村集体成员或已经变更为城镇户口。
对于以上三类问题,1和3已经无法解决,如果需要土地,1可以向其他村民转包;对于2,可以向村集体申请或者等待下一轮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