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代我国提出的推广普通话的方针是:“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八十年代以后,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新时期推广普通话的方针作了必要的调整。1986年,国家教委和国家语委召开了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国家语委在工作报告中指出:“50年代确定的‘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的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是正确的,……但是,形势变化了,推广普通话工作要有新的进展,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也必须作些调整。重点应当放在推行和普及方面,在普及方面应当更积极一些。”报告还提出:在本世纪内要努力使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工作语言、宣传语言、交际语言,并提出衡量普通话水平的三个等级。
1992年国家语委正式将新时期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方针调整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调整后的方针保持了同原方针的连续性,准确地反映了国家职能部门贯彻《宪法》有关规定的态度和工作力度,也恰当地表述了现阶段在推广普通话工作中,如何兼顾和协调普及与提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