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也涉及到业主。
在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持续的过程。这个阶段要求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投票形成业主大会决定是不现实的,而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需的。因此,为了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的真空,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地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根据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售房单位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负责物业的管理工作。
2.在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售房单位选聘管理单位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服务协议当事人情况的说明:
①房地产开发单位;
②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
③购房人(业主)。
(2)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的基本情况。
(3)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①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②购房人(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4)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约定:
①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②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③环境卫生的清扫与维护;
④保安的管理;
⑤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
⑥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5)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约定:
①房屋外观;
②设备运行;
③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④环境卫生;
⑤绿化;
⑥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⑦保安;
⑧消防;
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6)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
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交纳时间;
③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的调整方式;
④其他有偿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
(7)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8)房屋保险的相关约定。
(9)违约责任的约定。
3.售房单位在与商品住宅购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4.为保障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建设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示范文本,供前期物业管理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服务协议的各项条款。
5.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同时应当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业主一旦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表示接受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缴纳物业费等义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问题,关系到业主能否正常使用物业。如果没有安排好衔接工作,可能会发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已经届满,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又没有选聘好物业服务企业,此时就可能会造成物业服务的断档,而影响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也有可能会出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还没结束,但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此时容易导致两家物业服务企业的冲突。
为解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根据物业管理的实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终止: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届满,则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尚未届满,业主委员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则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锁定的起始时间。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尚未选聘任何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再进行管理,也可以与开发商继续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对物业进行管理。在继续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