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在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不能确定为有罪,所以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不可以称为犯罪人或罪犯。
2、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属于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可以撤诉,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当事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书,并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的,经办案机关决定后,可以予以取保候审,否则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仍然会被羁押。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