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就有,尤其是在出现“先行行为”后,救人就成为一项义务。不过“先行行为”在理论上是个笼统的概念,何为“造成结果的先行行为”,在何种场合、何种情形下才是先行行为,从而产生义务、必须采取救助,法律没有明确说法。由先行行为——产生义务——不作为导致犯罪的案件认定非常少。由于行为人实施先行行为,使某种由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前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但是这种行为——义务——作为or不作为的罪与非罪认定模式在实践中少见。消防员、警察、医生这些特定行业是最容易因为“见死不救”触犯法律。刑法中对于见死不救的规定大部分见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397这一条属于兜底条款,只要是由于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第九章没有特殊规定的都可以归入本罪。这一条大部分用在过失行为下,如果是故意见死不救,对于警察、医生就构成其他故意犯罪。不过对于普通民众,刑法没有对见死不救做特殊规定。个人觉得没有必要对见死不救入刑。因为有的时候真的难以界定一个人是否真的见到事故、是否有能力去救人,而且一般人也并无义务一定去冒着危险(主客观均有)去救人。不管怎么说,如果一个人真的能救人而没有出手相救,仅仅是社会和自身的谴责就够他反省一辈子了(本句排除某些无良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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