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的的《决定》中,明确保障农民对于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和继承权,还要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也就是说明确了农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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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所承包土地及宅基地的这些权利,也就意味着明确保障了农民的财产权、收益权以及商业流转权及获益权。
这些决定非常有意义。首先,在城镇化大力发展的当前,能大幅保障我国农民的利益。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由于给予农民集体和农户的补偿非常低,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利益。近几年,情况有了变化,不少地方的实际征地价格已经提高不少,但形势仍不容乐观。而《决定》中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这是对征地范围、征地补偿提出的新要求,具有积极意义,可以较大程度地保障农民土地利益。
其次,在新的规定下,农民可以利用承包地和宅基地抵押、担保扩大融资渠道,有利于自身的资本积累和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农民投资、消费的热情也有望被激活。现行农户宅基地转让范围的拓宽有助于实现宅基地的有偿退出,这为城市和农村人口和资本的双向流动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和资本的利用效率。
再其次,就是土地流转领域出现的流转不畅问题。虽然土地流转能极大的整合农村资源,适应当前农村现状,提升农村生产力,但是其发展模式也并没有得到大范围群众所接受及推广,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前土地制度的法定承包期短,限制了流转的推广;二是在目前的制度下土地流转还受到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委会的制约;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所有的这些因素都限制了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不利于农村社会生产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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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而这次改革,明确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明确保障了农民土地使用权、获益权,恰恰为土地流转的扫清了这些障碍,有利于推动我国农村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这些措施明确了土地权利,保障了农民权益,特别是在当前社会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趋势下,这些措施可以使农民获更多财产性收入,也赋予了农户承包地及宅基地更多的财产权利,对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激活农村经济、促进城镇化发展等方面都将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