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构成犯罪。因为没有接班人,就不能离岗,李不构成犯罪。
1、张某李某构成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在本案中,张某李某因为没有预见自己的离岗或者迟到可能造成锅炉无人看管能够发生爆炸,从而致使该厂损失十万余元,一行人因爆炸身负重伤的后果。他们的过失行为对社会造成了较大危害,已经构成了犯罪的条件。
2、张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指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二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不注意,共同实施或促成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本案中,李某和张某身为该厂值班员工,负有注意义务,但由于双方一个迟到一个没有等到别人来接班就离岗的行为,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所以。。。。。
构成犯罪,成立了不作为犯,看管锅炉为张某李某的业务,而不作为犯具备在客观上具备的要件是需要有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因为疏忽职守,导致危害结果的产生。因此具备犯罪的要件。犯罪所应具备的要件是主观,客观,主观要件,客观要件。
不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要件是两人以上和共同故意犯罪。从案例上来看,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二人并非故意犯罪
1.构成,造成一人重伤,损失十万余元属造成严重后果,对两人应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本案属于过失犯罪,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故意犯罪,因此二人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同时两人也不存在犯意沟通。对两人应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04年司法考试真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