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犯罪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

2025-01-27 1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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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股东有参与犯罪行为的,都构成犯罪。

在我国,由于单位或公司通常是由股东出资发起设立的,股东自然属于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但股东不一定都是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当股东没有参与单位犯罪,或者明确反对单位决议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时,股东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刑法(修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单位犯罪

回答2:

公司犯罪,股东是否构成犯罪与股东是否参与对单位与犯罪相关的事务的管理、决策等活动。若参与,则构成犯罪;若未参与,则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当公司行为构成犯罪时,公司就成为犯罪的主体,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公司毕竞不同于自然人,公司的一切行为都是通过自己的管理机关即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来实施的。

因此,在公司犯罪中,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也是犯罪的主体,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当然要成为公司犯罪的主体,必须在公司中有一定职位或者特定身份。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能够成为公司犯罪主体的行为人,主要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清算组成员、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公司犯罪的处罚实行“两罚制”。

对公司处以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对违法者个人则依刑法规定的刑法种类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单位犯罪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回答3:

单位犯罪,股东是否构成犯罪与股东是否参与对单位与犯罪相关的事务的管理、决策等活动。若参与,则构成犯罪;若未参与,则不构成犯罪。当股东没有参与单位犯罪,或者明确反对单位决议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时,股东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诉讼代表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第二百七十九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条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参考资料:凤凰网-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直接存在大量资金往来

回答4:

单位犯罪,股东是否构成犯罪与股东是否参与对单位与犯罪相关的事务的管理、决策等活动。若参与,则构成犯罪;若未参与,则不构成犯罪。当股东没有参与单位犯罪,或者明确反对单位决议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时,股东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就案说法 :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直接存在大量资金往来,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放

田某、宋某、肖某系A公司股东。田某多次为A公司从李某处借款,并指令其将款项汇入公司股东肖某账户下。经催要多次催要,A公司一直未还。后A公司股东变更为田某一人。

李某提起诉讼,诉请A公司还款,股东田某、肖某、宋某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称其系借款人,本案所有借款均用于公司经营,田某的借款行为及肖某与宋某的收款和汇款行为均是职务行为,应由A公司对借款承担全部责任。田某称涉案借款属于公司行为,与其及肖某、宋某均没有关系,三人的银行账户明细所涉及的银行卡都是A公司使用的,与个人没有任何关系。

肖某称其系A公司财务人员,涉案行为均是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责任。

经调取肖某银行记录发现,A公司的财产与当时的股东宋某、肖某、田某的财产发生了混同,肖某的银行账户不仅与宋某、A公司的账户资金往来频繁,还与A公司业务单位及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等互相转移资金,另外还使用该账户进行理财和消费。

要点归纳

肖某、宋某、田某是否应当对A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下面进行分析: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出借的款项均汇入了A公司股东肖某账户,后大部分款项又汇入股东宋某、田某账户,小部分款项汇入A公司账户。A公司亦通过肖某、宋某等股东账户向李某偿还借款。

同时,A公司的账户与肖某、宋某、田某等股东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资金用途复杂,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

以上情形可以认定因A公司与股东之间构成财产混同,公司已经失去了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而股东肖某、宋某后退出A公司,致使公司变为一人有限公司。以上情形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宋某和肖某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凤凰网-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直接存在大量资金往来

回答5:

如果公司违法,一般股东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公司涉嫌犯罪。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公司承担罚金责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因此,只要股东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相关权利

知情质询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

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

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

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

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

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