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拒不同意进行人身伤害鉴定,该如何处理?

2024-12-16 00: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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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摘 要:编辑同志:   犯罪嫌疑人严某因三次伙同他人参与行凶伤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严某对其与郑某等人持刀将吕某等数人砍伤一事供认不讳,郑某对此事也有所交代。但当公安机关找到被害人吕某调查取证,要求其配合进行人体损伤程度刑事技术鉴定时,吕某称自己确系是被严、郑等人所伤,但自己要私下与对方解决此事,不同意进行伤情鉴定。同时被砍的其他数人也持同样态度,经公安机关多次做工作仍无效。请问:公安机关能否对被害人吕某等人强制进行伤情鉴定?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姜晓鹏 姜晓鹏同志:   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不同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人身检查、鉴定等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拘传或其他强制措施和手段。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不应对其使用强制手段。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况,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可见,同样是人身检查,该条款并未允许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害人强制检查。

回答2:

  刑事诉讼中,对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名的指控,都将鉴定意见作为主要证据之一,尤其是故意伤害案,鉴定结论是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证据,也是审判实务中控辩双方辩论的重点,没有伤情鉴定很难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
  实践中有的被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这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带来难题。《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9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于被害人不愿配合做伤情鉴定的难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决:在涉及伤情鉴定案件中,公安机关立案前,应向被害人告知应当履行鉴定的义务以及不配合鉴定的法律后果。立案后被害人拒绝配合进行伤情鉴定时,司法机关可以强制鉴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该措施仅适用于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公诉案件,并且该伤情鉴定对证明犯罪构成事实必不可少,并且被害人明确表示拒不配合或存在故意逃避鉴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程序》第二百一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