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之间打篮球受伤由该同学自己负责。
打篮球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当事人自愿参加如果对方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由受侵害人自行承担责任。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文体活动中,规则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故活动参与者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即处于身体碰撞和损害的危险之中,且此种危险具有不确定性,而此种不确定的危险可能会导致参与者身体遭受损害,因此参与者无一例外地会处于一定的潜在危险之中,参与者既可能是潜在危险的制造者,也可能是潜在危险的承受者。
参加文体活动者对存在的危险和损害可能性理论上具有相应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其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当然,并非在文体活动中发生的损害一概不赔。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受害人能否证明对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能够证明,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