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700+10+46.80-320-23.10-50-90-40-30-10)=193.70
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免税,调减10万。
财务费用仲资本化利息支出10万不得扣除,调增10万。
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用10万元不得扣除。调增10万。
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扣除3.5万,业务招待费可扣除60%(但不得超过收入额的0.5%)(25 * 60% = 15)>(700 *0.5%=3.5),调增25-3.5=21.50万
除捐赠支出外调增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5.20万 利润总额=255.20+10万免税收入=265.20万
捐赠支出允许扣除255.20 * 12% = 31.82万,实际捐赠30万,按30万扣除。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55.20-30=225.20万
应缴纳所得税225.20*25%=56.30万
楼主的做法貌似是对的!我可能钻牛角尖了。呵呵!
1、计算捐赠限额的基数是会计利润总额,包含投资收益。计算招待费限额的基数是营业收入,包含其他业务收入,不包含营业外收入。
2、投资收益免税(本身是税后的),调增招待费、管理费/资本化的利息支出等,计算结果是55
vic1009与楼主在捐赠抵扣限额的计算上有分歧。捐赠抵扣限额是以纳税调整前的利润为基数计算出来的,也就是说这个限额是以会计制度计算出来利润为基数的,而不是以税法计算出来的利润为基数的。vic1009在计算抵扣限额时不应该考虑关联企业的管理费用对利润的影响,楼主的计算方法没有错误。
我做下来是46.29,标准答案是多少?楼主好像没把对境内非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46.8万元减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