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财产的具体情况,以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作出判决。
2、如果一方存在婚姻法46条规定重婚、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情形,且该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3、损害赔偿的原则,如果双方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得到全部共同财产或绝大多数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