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另一方应获得补偿。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依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的利息的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对于孳息物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资产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及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两者兼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分割婚前财产。男方婚前全款买房,离婚时,房产属于男方;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共同还贷部分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针对部分配偶给小S买车买房的情况下,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呢?这样情况下,配偶完全有权利要求返还。
如果这种情况要根据现实情况来决定,也就说形成婚姻婚后财产的才能进行评分。根据实际情况,两个人有没有过错,也可以进行无过错形式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