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已到,这是执行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最后一个汇算清缴期,为了使您能够按规定正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提醒您注意以下涉税问题:
一、年度纳税申报
(一)申报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规定如下:
1.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包括采取成本费用支出额倒求应税所得额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申报期为2008年4月30日前。
2.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期可延长至2008年5月31日前,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并预缴税款。
3.定额征收企业不需进行年度申报。
纳税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税款补、抵、退手续。
(二)报送资料
1.查账征收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共1张主表13张附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已取消使用,无论是否发生该业务,均不需要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纳税人所报送的附表略有不同。其中,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1)、附表二(1)、附表十四(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附表一(3)、附表二(3),其他附表相同。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报送各类收支与节余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发生的涉税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核定征收企业(不含“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3.核定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三来一补”企业自查表》;
(3)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4.如有退税或抵缴税款情况的,请于年度申报时一并提出退税或抵税申请。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通过互联网登陆东莞地税局(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网上办税大厅,按提示步骤进行申报。目前,我局正在大力推广应用网上申报,如您有意向使用该方式申报,可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并参加培训。
2.上门申报
今年使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需要填报的内容多,逻辑关系复杂,为方便纳税人填报,我们专门设计了申报表的电子表格,您可以登陆东莞地税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表证单书\内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到主管地税分局征收大厅索取。建议您上门申报时尽量提交电子表格,一方面可以避免填报错误,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您上门申报时的等候时间。
(四)其他需要注意问题
1.核定征收企业适用税率为33%、 18%、27%。
2.房地产企业实行为查账征收,为促进房地产企业完善会计核算,要求房地产企业年度申报时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查账报告。
二、有关审批(备案)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
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项,如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未经申请或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或税前扣除。主要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规定如下:
(一)需审批的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前(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证书或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财产损失
1.纳税人发生的各项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中,对于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2.对于不需审批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并于年度申报时集中一次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各类财产损失申请审批或备案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请查阅《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四)工效挂钩企业的税前扣除工资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将批准文件及说明工效挂钩工资情况的书面报告(需说明工资提取、使用、节余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征收方式鉴定申请
为正确评估纳税人账册设置及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将于每年年初开展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纳税人应如实地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提出征收方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确定每户企业的征收方式。
(六)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纳税人可委托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东莞地税局网站公布)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地税分局不予接收。
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的纳税人,应填好《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回执》(以下简称回执),于2008年3月15日前报主管地税分局,如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一并提出申请。回执可到主管地税分局索取或到东莞地税局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四、健全账册、规范财务核算
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入账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进行纳税调整。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按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对会计与税收政策规定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确定年度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的法律责任随着纳税申报的完成而正式确立,因此,纳税人需对完成纳税申报后发生的涉税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