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租赁一处门面开店。合同签订时双方都想长期租赁,约定“除房屋拆迁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并已承租五年。从去年底,房主以“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确,为不定期租赁”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请问,这是不定期租赁吗?如果解除合同我是否可以主张对方违约责任?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自主约定,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限制,同时也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它关系到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时间长短,支付租金、交付租赁物的时间限制等。
《合同法》第214条对租赁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同时还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这样规定,就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同时说明20年不是绝对最高期限,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