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如果是武汉市,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第六条第四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地,由户籍地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