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这种情况我相信很多职场的小伙伴都会遇到过。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你的纠结是:你想离开,公司让你提前走,而你只是想下个月走,还能混一个月工资。
当你提出辞职时,说明这个工作和你无缘了,当然公司同意你走,那也是你已经对公司来说可有可无。试想如果你才华横溢,那么你要走,肯定是公司一大损失,怎么会提前让你走,再怎么说也会拖延着。所以,既然你选择要辞职,就不要想着公司什么时候让你走。人家今天让你走也不为过,你只能平静下心来找合适你的工作。作为公司来说,肯定是不缺人才的,你提前走人家好招人,说不定一两天就可以招到,那么合适的人直接早点培训上手也是不错的,而你已经有了走的心,就算再干一个月,能全心投入吗?公司为什么要给你开那一个月的冤枉钱。所以,你要做的就是找工作,而不是纠结。早点找到合适工作,早日上岗,一个月的时间也足够你适应新环境了。自己做出的决定,自己只能打掉牙往肚子咽,这能怪公司吗?所以,你需要做的是把自己的事规划好,准备好下一份工作。
真的是这样吗?
网友@春春姐说:1)首先,在你提离职的时候,你就应该有这个心理准备的,公司要么挽留,要么按常规流程办手续,要么即刻走人,这三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我们公司对于总监级别的都是采用第三种办法,甚至是一点风声不漏的情况下,通知你去总部出差,到了之后,立刻谈解聘,然后没收电脑。毕竟总监级别的知道公司重要数据比较多,如果跑到竞争对手那里,还是比较麻烦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你刚好撞上某个时机了,而你并不知道,但公司这个时候需要这么做,有可能是怒了,有可能是杀鸡儆猴,更有可能正嫌人多呢!2)其次,既然都这样了,那就干脆一点,痛痛快快的走人,一个月的薪水比起心情感受和颜面,也就是次要的了。在递交辞职报告时,本身从情感方面来说,双方就有了裂痕,这对于职场人士也是个经验,不要将事情想的太完美,毕竟是你先提出的离职。3)最后,至于有没有违背劳动法之类的,看你自己的诉求了,是投入精力到下一份工作,还是就要争这一个月的工资,自己去取舍。PS:职场太复杂,请过的潇洒一点。
各位吃瓜群众,这种情况你有遇到过吗?是怎么处理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因素和离职交互作用。随着经济、技术和人口环境的变化,劳动力价格不断变化,由此导致个体的期望价值不断变化。另一方面,离职本身是劳动力市场的一个最活跃因素,,离职的原因成为劳动力市场完善的方向。其结果导致待遇从量上不断提高,从形式上不断翻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