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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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3条赔偿损失的方式: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种,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
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即以其它财产替代赔偿。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
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好律师网参考
您好! 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Υ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Υ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Υ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款是合同法对Υ约损害赔偿规则最集中的体现和规定。从体系上来看,它首先以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界定了损害赔偿的可能范Χ或者说合同利益的总体构成,接着就损害作了基本的类型划分—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最后确立了赔偿范Χ的最基本的限定手段—可预见规则,从而最终确定受害人真正获得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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