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五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综合素质考核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留(降)级至本专业下一年级:
(一)一学期内有4门必修课程或3门考试课程考核(含缓考)不及格的;
(二)一学期内有3门必修课程或2门考试课程补考(含缓考)不及格的;
(三)按规定应休学而未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本专业该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四)临床医学类、医学技术类、护理类专业学生(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儿科学、精神医学、眼视光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等)进入临床实习前,非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预防医学、法医学、临床药学、生物科学、生物医学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事业管理、基础医学等)进入毕业论文(设计)前,其所学科目中,经补考后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及格的。
第三十三条 七年制、实验班、临床医学“5+3”一体化(含儿科学专业硕士方向) 在本科阶段毕业时,如未达到本科毕业及学位授予要求者,须在本专业序列内降级。
第三十四条 本科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准予在第一学期结束时补考一次,补考及格的,可不予降级。补考不及格达到降级标准的,予以降级。
本科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降级的,须办理休学,待下一届学生入学时返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留(降)级学生应在原就读专业学习,因专业设置变化原专业取消的,可安排到同一录取批次的其他相应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留(降)级的学生已修过的课程,如学时数、教学内容与所转入专业现行教学计划的要求相同或基本相同,且成绩达到百分制60分及以上的,允许免修、免试。但应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擅自离校。申请重修的,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并给予标注。
第三十七条 留(降)级的学生未修过的课程,如所在年级的该课程已经结课,学生必须自修该课程并参加考试(含实践部分考试),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三十八条 学生留(降)级,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留(降)级学生名单,各院系学生管理部门通知学生本人,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留(降)级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