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2)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4)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 8334的规定。(5)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6)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