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条司法解释的目的是规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是合同必备要件。没有这三个要件,合同就不成立。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本条的例外规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所有的合同都可以适用这一条。本条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目前没有任何实质含义。它是一个兜底性条款。未来在法律修订过程中可能出现一种合同,其成立要件多于上述三个要件,那么此时本条规定也依旧可以用,这样就不必再修订本条规定了。属于立法技术层面的操作,可以提高立法的稳定性,节约法律修订的成本。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