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作为的默示即推定,是指当事人并不用口头和书面形式而是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进行意思表示。
不作为的默示即沉默,是指当事人不用口头和书面形式而是通过实施某种消极行为进行意思表示。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不同意,请予回答,不然视为同意”。
默示的效力:
作为的默示是一种积极的意识表示方式,其主张权利或接受义务的意思表示明确,可以直接根据其行为确定其意思。
不作为的默示则不同,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视为意思表示。
默示担保的含义在于,它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而是法律认为应当包括在合同之内的,只要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作出相反的约定,则法律上所规定的默示担保就可以依法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默示保证:习惯上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合同中
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
①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的能力;
②按照设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
③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
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默示担保与明示担保的区别在于,它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而是法律认为应当包括在合同之内的,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作出相反的规定,则法律上所规定的默示担保就可以依法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根据有关国际贸易的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卖方必须对货物承担品质担保义务,这就不但要求卖方所交的货物在品质、数量等方面符合合同明示的规定,而且要求符合合同的默示条件,即合乎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公认的国际惯例,交付无暇迹或适合于“商销性”的货物。合同明示规定即合同条款,这是订立合同必不可少的要件,交易双方一般比较重视,如果发生纠纷,解决起来透明度也高一些。符合默示担保条件即合乎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公认的国际惯例,任何违反这方面的要求,买方有权拒受货物。从这一点来看默示担保的界限比较模糊,透明度极差。
美国统一商法典认为,所谓商销性是指适合通常用途,即卖方交付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在该行业中可以无异议地通过检查;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在该规格范围内具有平均良好品质;货物应适合于该商品的一般用途;除合同允许有差异外,所有货物的每一单位在品种、品质和数量方面都应当相同;在合同有要求时,应把货物适当地装入容器,加上包装和标签;货物须与容器或标签上所许诺或确认的事实相一致。美国统一商法典还进一步将卖方对货物品质的默示担保划分为适合商销性的默示担保和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统一商法典第2—314条规定,如果卖方是经营某种商品的商人,则在这类商品的买卖合同中,卖方应承担一项默示担保义务,即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必须具有适合商销性的品质。统一商法典第2—315条规定,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知道货物将要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而且买方相信卖方具有挑选或提供适合该用途的商品的技能和判断力,则卖方应承担所售货物必须适合这种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义务。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因“商销性”不明确引起的争议和索赔案例也比较多。这是因为无论是通常用途还是特殊用途,其依据一般都是由买方来定,就会出现一个不确定的空间。尽管买卖合同一经签订,买卖双方就应严格按照“约定信守原则”,根据合同的内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买方通常会利用这个空间大做文章,而且各国法律多偏重保护买方的利益。
由于国际货物品质默示担保中技术贸易壁垒的风险又具有其特殊性,所以对国际货物品质默示担保中技术贸易壁垒的防范措施,既要从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开始防范,又要从生产源头开始防范。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对货物品质的默示担保是卖方的义务,而且在各国的买卖法中有所规定,可能不至于将它与技术性贸易壁垒联系起来,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确实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却被忽略掉。如果卖方能从这一方面来考虑问题,也许会在受到买方的巧妙性违约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你是需要专业的回答还是简单简单的回答,不过如果利害关系重的话,最好询问律师,或者银行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