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回答: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7%。所以本例进口增值税=(160 312+16 031.2)*17%=29 978.34元。你做的第一笔分录是对的:
借: 库存商品 176 343 .2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29 978.34
贷:银行存款 206 321.54
第二笔分录就不对了,因为关税已经含在进口商品的价款里了。如果以后把它对外销售了,要结转已销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76 343.20
贷:库存商品 176 343.20
特此回答!
一、海关进口增值税和关税,进口关税计入采购货物成本,增值税计入进项税额 ,做账如下:
借:库存商品(采购价+关税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 商所征收的税收。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三、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如果海关进口关税、增值税缴款书上是进口公司不是你公司的话,不予抵扣进项税款。你看看下面的规定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1995-06-02)第三条“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之规定,代理进口货物的,其进口税款专用缴款书,既可以开具给代理方,也可以开具给委托方,其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以专用缴款书开具给哪一方标准;相应的,取得该专用缴款书的一方应依法缴纳进口税收,并可抵扣进项税额。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1996-02-14国税发[1996]第032号)第一条“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以及第二条“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