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以实物发放的福利费显然不符合上述免税规定,因此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