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是有法律效力的,主债权到期后六个月内需要起诉担保人,否则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只有积极地应诉。欢迎与律师面谈。
担保人签字 ,担保合同成立,未约定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视为连带担保,期限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