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以无形资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则该公司不用缴纳营业税。()

2024-11-24 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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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税函发[1997]4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3]149号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六)转让商誉 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所以不用缴纳营业税是正确的;

回答2:

对的,不用缴纳营业税。
看一下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
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上例中,公司以无形资产入股,而不是转让无形资产,所以不用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