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是,不是说享有高于法律的特权,而是根据国际惯例,享有一定豁免权.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是为了更好的避免两国的冲突。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在外交实践中,对于触犯驻在国刑法的外交人员,鉴于他们免受司法管辖,驻在国一般不提起诉讼,不由司法部门判决,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出面口头或书面照会提出交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例如,五十年代,某驻华使馆外交人员以不法手段欺骗引诱中国妇女,加以侮辱,经我外交部向该使馆提出交涉后,此人被其本国政府调回。 对触犯驻在国法令的外交人员,如是一般违法,通常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向有关代表机关提请注意或发出警告。如违法和犯罪情节比较严重,驻在国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要求派遣国限期将其召回。当严重威胁驻在国安全时,驻在国对犯罪的外交人员可予以驱逐出境。
这帮人一般都是来搞间谍活动的,他总不至于用外交人员的身份来偷鸡摸狗吧然后行使豁免权吧他们又不是傻X!你抓了他们的人,其实人在你手里要杀要剐还是你说了算,但你把他们的外交人员(外交人员代表的是一个主权国家)给办了,然后事情就升级了,升级到什么程度我就不知道了,最严重的当然是战争了。所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可以更好的避免两国的冲突。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是指驻外使节,其行为代表其国家,为了对友好邻邦的尊重,不适用本国法律,一般应按外交形势解决。最都可以驱逐出境,或列为不受欢迎的人。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是指驻外使节,其行为代表其国家,为了对友好邻邦的尊重,不适用本国法律,一般应按外交的方式解决。他们犯罪后也不是不会受到制裁,我们可以把其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而使其被召回,当然首先的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也就是让他们回国受自己国家的法院审判去。。
一、《刑法》的规定:
我国《刑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从第六条到第九条,只要外国人有犯罪嫌疑且不享有豁免权,我国刑法都具有管辖权,任何一条都适合。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