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只给科室领导发一条短信,不能算请假,没有履行正式的请假手续。应该是旷工。半年多了,已经符合第十五条的规定。
具体请假的手续和请假的时间由本单位或当地政府规定,比如《德江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参考资料:中环人民共和国人社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贵人事局管理,你们可以向主管的人事局打报告,解除其的劳动关系,因为参照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如果一个职工累计旷工十五天,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不过你们既然是事业单位,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需要通过当地人事局批准
有这样员工就算倒霉吧,解除劳动合同会给你们带来更大的麻烦,两个办法,第一认倒霉,一直给工资,第二用非法手段弄死他
这是吃空响,要遵究领导责任的。
根据你们单位的合同办呗,没有多大事,看来你们单位不错呀,不像一些黑单位经常扣发该发的工资,赞一个,凭良心办事,凡事有根有据就什么都不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