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025-03-19 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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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6条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扩展资料: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回答4: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两个例外

1、在继承中胎儿的应留份额。

2. 、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胎儿只有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