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是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解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这个很简单,没有什么多讨论的。
你所问的:“甲与乙1998年结婚,2000年离婚。甲在1997年出版书《二》1999年的稿费1500。1999出版书《三》2001年的稿费2000,夫妻在稿费上是否有共同财产”
后一种情形应当按具体情况来判定,如果1999年就签订了出版合同,约定许可费为2000。
此时,著作权已经产生了收益,只是尚未给付,以债权形式存在罢了。即使是在2001年接受给付也应当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1999年决定出版,但收益还不能确定,或者说2001年再版而取得的收益,就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前一种情况,上面的的答案都几乎一致认为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在实际案件操作中,我认为可以有回旋的余地。假设是在结婚之前签订的出版合同,此时著作权已3产生确定的收益,以合同债权形式业已存在,只是在婚后实际转化为现金形式,我认为不应当认定了夫妻共有财产。
2,至于银行存款和股息就很简单了。利息是按时间计算的,按夫妻存续期间来累积利息就OK,查投资股票的收益也很简单,交割单一打印,就能看出来了。只是有一点比较麻烦,股票交易高抛低吸,可能随时在收益,这种微观的收益也应当计算入么?波段盈亏几次,本钱还是那么多,但大部分都变成共有财产了?这不太公平。我认为只算结婚时和离婚时一头一尾做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