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案例:
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将于6月7日至8日举行。
高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格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它是大部分的考生的人生转折点,对孩子的未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4月11日,鄂州市华容分局蒲团派出所辖区学校学生任某、徐某、孟某三人寻衅滋事。
蒲团派出所民警立案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对上述三人进行刑事拘留处罚,同年5月2日被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但高考对于高中生来说可以说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所以在得到领导允许三人高考的指示后,蒲团派出所精心组织迅速与市局治安支队上级部门联系。
经过市局治安支队与教育部门联系后,鄂州教育部门同意在不影响高考秩序的前提下,让三名在押学生参加高考,并给押解民警制作了出入考场证件。
在得到上级部门的同意后,蒲团派出所将情况向华容分局领导汇报,并按照秘密进行,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的原则组织实施押解。
按照上级指示,蒲团派出所安排8名警力,制作相应的押解方案,并要求全部着便装,采取两对一,秘密押解的方式让三名学生参加高考。
2018年6月7日上午,蒲团派出所民警到鄂州市看守所将三名学生押解出所分赴鄂州三中、五中两个考点,在市局领导关心下,在华容分局精心组织下,三名在押学生顺利进行了高考并及时还押。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人民网_三人寻衅滋事被抓 湖北鄂州警方助在押生顺利高考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