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案财物,有以下几种具体处置方式:
发还。经调查,涉案财物确认不属于违法所得、违禁物品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完毕后应当发还所有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涉案财物发还物品所有人。
移送。如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将案卷材料及涉案财物一并移送。
没收。对没收的非法财物,有以下三种处置方式:一是直接上缴国库,如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二是变价处理或拍卖后上缴国库,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三是销毁,如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
收购。如对擅自收购烟叶、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