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视同销售有何区别?

2024-12-03 1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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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则:

1.应税项目所有权变化;

2.本环节产制后,进入非增值税领域或消费领域;

3.委托加工提货后,进入非增值税领域或消费领域;

4.管理需要。

消费税视同销售的规则:

1.应税项目所有权变化;

2.本环节产制后,进入非消费税领域或实现消费;

3.委托加工提货;

4.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委托加工,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对待。

增值税中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所得税法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6)将购买,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消费税视同销售

消费税相关政策没有明确提出视同销售的概念,根据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按一般理解,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也应该纳税,既包括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的应视同销售的业务,也包括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的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不作视同销售的情况。

回答2:

1、征税的范围不同。消费税征税范围现在是14种应税消费品,而增值税是所有的有形动产和应税劳务。

2、征税环节不同。消费税征税环节是一次性的(单一的);增值税在货物每一个流转环节都要交纳。

3、计税方法不同。消费税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和从价从量征收,是根据应税消费品选择某一种计税方法;增值税是根据纳税人选择计税的方法。

增值税与消费税视同销售的差异: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则:

1.应税项目所有权变化;

2.本环节产制后,进入非增值税领域或消费领域;

3.委托加工提货后,进入非增值税领域或消费领域;

消费税的计税基础是含消费税的,不含增值税。

而且组成计税价格是分情况的哦,第一种是对与自产自用视同销售且无市场价格供参照定价的,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话,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的话,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还有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以高于收回价格出售且加工方无同类产品售价做参考时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方法则是材料成本+加工费然后参考上面公式。


最后一种是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则是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然后参考上面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