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41号文件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医药生产企业而言,创新药研发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和人力,但是并不能保证每一次研发都能成功,投入非常大。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国家对医药行业的发展非常支持,先后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生产非处方药的企业而言,其销售业绩除了药品的疗效外,往往和广告、宣传的多少有密切的关系。41号文件的发布,有力地支持了医药企业的良性发展,体现了国家对医药生产企业的持续关怀。
其中的一个细节,就是相关企业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当年扣除限额时,应该将视同销售收入计算在销售(营业)收入内。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举例来说,假如某药品生产企业2016年取得的药品销售收入8 0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 000万元,2016年实际支出广告费3 00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不存在结转未扣除广告费,那么其2016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8 000万元+1 000万元)×30%=2 700(万元)。那么,该企业2016年汇算清缴期间做纳税调整时,其2016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最多只能税前扣除2700万元,未能扣除的300万元,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
在医药行业,处方药的宣传主要借助学术推广之类的活动。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学术推广活动虽然具有宣传的性质,但不属于大众媒体上的宣传,不能按照广告和宣传费的标准在税前列支。目前中国的医药制造企业有4000多家,相当一部分医药企业规模较大,通过电视、报纸和新媒体刊登广告和宣传,相关的支出情况比较透明。因此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上一定要注意税务处理细节的合规性,否则很容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和声誉损害。
所以不是所有的行业都是扣宣传费的百分之三十,
“财税48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纳税人申报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广告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经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一律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
所得税核算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三档为:15%、30%、不准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三档为:15%、30%、不准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09]72号文件补充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