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书立后,可以撤销和变更,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变更公证遗嘱的,需要再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自行变更的,变更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已经按照遗嘱办理了财产的继承,这是法定有效的。
2、对于办理遗嘱后,又多出两分遗嘱,要推翻以前已经办理的继承,这需要到法院去起诉。
3、对于起诉者,首先要有在当时办理遗嘱时为什么不拿出后来的两分遗嘱的法定理由,如:病重没有意识、受到威胁不准拿出来、在其它地区没有通知他等,没有法定理由,法院就不会受理此案。
4、如果法院受理了诉讼,那么,首先要对所有遗嘱的真伪进行鉴定,属于有效的真实遗嘱的,就按照立遗嘱的时间上的最后一份遗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