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的继承法,如果这个土地本来就是归集体所有的,那么老人去世之后土地肯定是要归还集体的。但是如果是承包给个人的话,那么老人就是这个土地的承包责任人,其亲属是联合承包人,当老人不在了,就理所应当地转交由联合承包人所有。
接下来看一下详细的规定:
1.对老年家庭有合同控制的农村地区必须继续与其他家庭成员订立合同,在合同一代中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合同土地由村民小组收回。但是,合同的收益是由其继承人继承的。
2.五荒地以外的土地和高价承包的土地,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在合同期内,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3.在合同期内,老年人承包的林地允许其法定继承人继续从事合同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可以取得的合同收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与森林签订合同的承包商死亡,继承人可以在合同期间继续合同。
第五十条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取得合同登陆权的,承包人死亡,合同收入按照继承合同的规定继承,继承人可以在合同期内继续承包。
所以说,这样看来,在农村的老人死后,只要合同还在执行期内,只要老人有合法的继承人,那么久可以继续执行土地的使用权。
老人遗留的土地,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老人家庭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土地,由家庭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承包户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所得收益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2、老人除家庭承包的土地之外的五荒地等土地,其承包收益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承包期内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3、老人承包的林地,在承包期内,他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国有,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为国家,农民有使用权,
如果是自留地就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