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地级市、自治州、盟相同,属地级行政区,由省、自治区管辖。地区的管理机构为地区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1949年,地级市的数目为54个,地区的数目为170个;1982年,地级市的数目为112个,地区的数目为170个,在此期间,地区的数目均多于地级市,是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1983年,中国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此后,部分地区将其管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还有一部分地区直接改设为地级市,至此,大部分地区被撤销。
历史:
地区的前身,可以追溯到汉晋时期的“郡”,唐宋时期的“州”,明清时期的“府”,它是一种介于省与县之间的二级行政区,由一级行政区的省(元明清时期称省,唐宋时期称道或路,汉晋隋时期称州)所直领。
民国初期,沿袭省制,废府存县,各省置道,原府所辖各县划归于道,改省、府、县三级制为省、道、县三级制。
1925年,设省辖市(即地级市),地位与道相同。
1927年,废道改为省、县二级制,并在原府治所在县,分出县城设市(即县级市),地位与县相同。
地区通常指较大的地理区域范围,包括地理区域和行政地理区域两种范畴。又指有争议的地区等,如克什米尔等地区。传统地理区域方面,指较大的区域范围,如沿海地区、沙漠地区、大陆地区(即中国大陆)、西南地区等。行政地理区域意义方面,包括特殊政治区和行政区。在中国,作为行政区的地区包括地级和乡级两种类别。
地区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级别等同于地级市、自治州等地级行政区,始设于1932年,由省、自治区管辖。它是中国内地的省、自治区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划分的地级行政区域。 20世纪80年代后,大部分地区被撤销,地区所管理的县、自治县、县级市改由地级市领导,现存的地区主要在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指设立行政专员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
地区指行政地位介于省和县之间的行政区,之前相关称呼为“专区”,属于第二级行政区划。这一层级的区划在清朝末期至民国初期,为“道”,但道辖域广;之后改道制为行政督察区,行政督察区则改称为“专区”。
行政区域一般是指多数具有一定行政能力的人聚集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制度与其他省份有些不同,而省级区域则只是指你所居住的这个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