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签了“自愿永久放弃孩子探视权”,10年过去了,请问是否有

2024-11-12 21:24:04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夫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也就是说,只有法院有权中止探望的权力。其他任何人和机构均没有这个权力。你们当初签署的那个离婚协议本身就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至于方法,应与另一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并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