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注意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第52条里的“可以”这个词语了吗?在法律领域里,凡是带“可以”字眼的规定的,就意味着“具有选择性”,公安机关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
第52条原文是: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后半句“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中的指定地点,其实就包括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
57条的意思是如果违法嫌疑人被带到公安机关(比如派出所)之后,必须得在办案场所进行,不能在公安机关的办公室询问。如果没被带至公安机关则可以适用5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