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的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休养期间。停工留薪期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停工留薪期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工伤修养期内,单位是不得以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的。
2、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到修养期到期,并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一年一个月的工资计算。
3、员工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4、经济补偿按照做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