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后又撤销案件,被害人不服撤案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吗?

2024-12-14 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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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不可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回答2:

不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立案与撤案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通过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此种情形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回答3:

不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