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对吗?
如果是甲将房屋卖给已,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话,即甲乙之间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生效,所以甲可以将房屋卖给丙
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国家利益,指国家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军事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这一知识点,喜欢与下列两个知识点结合在一起出题:①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见【例1】)②房地产开发商一房数卖(见【例2】)此外,笔者还想提醒大家:如果不是考这两个知识点,就不要想到恶意串通的问题,以免给自己找麻烦。比如,考汽车的一车二卖时,就不要考虑第二个汽车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恶意串通。
【例1】乙欠甲30万元,此后,乙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价值100万元)以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知情”的丙。①乙、丙的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甲)的利益的合同,无效。题目中的“知情”在司法考试中就等于“恶意串通”(挺将就的!)②因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故甲有权起诉撤销乙、丙的买卖合同。③这里甲的撤销与乙、丙的买卖合同无效可以并存,不矛盾(“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理论)
【例2】房地产开发商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给丙办理过户登记。①由于丙“不知情”,故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有效,丙取得房屋所有权。②若丙前面的修辞语是“知情的”,在甲、丙的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乙)的利益的合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a)掩盖行为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b)被掩盖的行为,属于隐藏行为,因包含违法性,亦无效。例如:企业之间订立联营合同,目的在于非法拆借资金;订立合建房屋合同,目的在于非法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公共利益”,指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若仅损害“特定多数人利益”,则不属于公共利益。包括合同内容严重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两个方面:
(1)损害公共秩序。例如:订立进口洋垃圾的合同;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为内容的合同;旨在规避纳税的合同等;意图影响选举结果的赠与合同。
(2)合同内容严重违反公共道德。举其要者:①违反性道德。例如,为了“维持”婚外同居关系而订立的赠与合同;借腹生子合同(代孕母合同);换妻合同。②贬损人格尊严或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前者如,雇佣合同中包含汇报工作必须向领导下跪的条款(下跪条款部分无效);雇佣合同中规定雇员离开工作场地必须接受搜身的条款。后者如,包含雇员结婚后不得生育的雇佣合同;约定甲帮乙的父亲还清债务后,乙必须嫁给甲的合同;限制职业选择自由的合同。③危害婚姻家庭关系。例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夫妻关于禁止女子随母姓的合同。④违反劳动者保护。例如,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条款”;女职员一经结婚视为自动离职的所谓“单身条款”。⑤违反公平竞争。例如,约定串通投标或者围标的合同;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限制销售价格、限制对方进货渠道的协议。⑥政府特许之外的射幸合同。例如赌博合同、私设六合彩、巨奖销售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①违反的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不算。②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违反任意性规定的,不算。③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规范。如果是取缔规范,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
效力规范以外的强制性规范均属取缔性规范。效力规范包括两类:
应该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对吗?
如果是甲将房屋卖给已,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话,即甲乙之间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生效,所以甲可以将房屋卖给丙的。
随着法律越来越健全,人们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的越来越多,特别是这两年,借贷官司的井喷式爆发,法院的生意可谓如日中天,红火的不得了,对于借贷官司,为了保险期间,很多人都会选择保全,不管是保全银行账户也好,房子、车也好,保全了心里才踏实,然而有些时候却往往事与愿违,费心费力好不容易找到了欠你钱的人的财产,特别是房子等不动产,又托人找关系让法官去把这些财产保全或查封了,结果到最后自己不能优先受偿,煮熟的鸭子飞了的感觉相信谁都不想看到,这就牵扯到权利的优先顺序问题,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讲讲。
所谓权利的优先顺序,当然,这个物上只有存在两种以上权利的时候,才存在优先顺序问题,常见的就是,这个物上并存物权和债权时候,该如何区分先后顺序,这个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具体咱们分下面四种情况详细讲解。
在生活中,我们常遇到的情况就是一物多卖,这就是第一种情况,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具体是怎么回事呢,我给大家举个例子,房子这个东西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准物权才转移,比如说甲分别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了乙丙,然后甲把房子交给了乙但是没有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此后又把房子卖给丙却办理了登记,那么丙对这个房子就是所有权,乙虽然得到了房子却不能拥有房子,即使他是先买的也不行,丙可以要求乙返还房子,乙就可怜了,只能去找甲要房款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大家都知道,这是个漫长的过程,甲一开始就操的歪心眼,想要钱谈何容易呀,所有大家在买房子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要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种情况就是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个术语大家可能不太理解,也就是说我向你借钱,用我的房子多担保,如果我因欠别人钱被起诉了,他想处理我的房子,那么房子处理的时候你优先受偿,因为房子在咱俩债权上担保着,有物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偿,同样的到底,物的担保人破产了,就是我破产了,你也可以优先受偿这个物的价值。
第三种情况就是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个比较难理解,给大家举个例子吧,就是在你们村,村里把一块地出租给了乙使用,租赁期间,村里又把这块地承包给了丙,丙的承包经营权就是用益物权,优先于乙的租赁权,相信很多人还不理解,这个就是比较难理解。
当然这个也有例外,给予特殊政策的考虑,法律规定了特定债权的优先顺序,有下面两种情形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