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翻供后会发回侦察吗

2024-12-18 06: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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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检察院翻供后会发回侦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扩展资料:

翻供后发回侦察的表现形式: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一诉讼阶段作了供述,但在后一诉讼阶段作了翻供,翻供的动机往往是对前一诉讼阶段所作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不服或不满,为求得对自己有利或更有利的事实和法律认定及相应的诉讼结果而翻供;

常见的形式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了供述,但却在起诉阶段因不满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对其行为的定性而翻供;也有的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一审阶段均作了供述。但却在接到一审判决后开始翻供等。

被告人翻供是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否认、推翻先前供述内容的行为。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的审理结果对刑事被告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出于各种原因,屡供屡翻的情况较为常见。

应当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历次交待中供述的事实应认真核对,以辨真伪,对先前供述是真实的,被告人翻供时,要有针对性加以反驳;对先前供述虚假的,则应允许被告人翻供。

不应把翻供一概视为是抗拒的表现,应加强其他证据的收集、调取工作,对防止或反驳翻供,认定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部分内容,即只推翻原供述的部分事实。但这里应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推翻的原供述内容是有关案件的一般事实还是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是想抵赖,只是想就原记忆错误所作供述的部分内容加以调整,则往往只推翻原供述的一些细枝末节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全部内容,称“彻底翻供”,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新产生新的内容,该供述内容可能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无关的案件事实;

也可能是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相悖的案件事实,但总体上往往都产生一个共同的结果,即原供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所彻底否定。这种翻供的心理动机很复杂,但绝大多数是出于侥幸心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翻供

回答2:

如果有证据证明你翻供后的口供的真实性,检察院可以退侦,也可以自行侦查

回答3:

检察院认为事实或者证据存在问题时,可以发回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所以翻供并不必然导致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只能说,存在这个可能性。

回答4:

你好,检察院通过你的陈述,认定证据或者是认定的事实有问题,可以发回补充侦查,也是可以自行侦查。

回答5:

检察院认为你的口供合理合法就会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