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北魏到唐代中期实行的计口授田的制度。始于北魏,北齐、北周、隋、初唐时均沿此制。唐中叶后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瓦解。“计口授田”是指政府根据所掌握的土地数量,授予每口人几十亩桑田和露田。桑田可继承,露田在年老或死亡后要收回。 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的一种土地使用的管理制度。所谓“井田”是指将方里九百亩土地,划为九块,每块一百亩,八家共耕中间的一百亩公田,每家都有一百亩私田, 这种土地的划分使用方式,其形犹如“井”字。是一种农业、行政与军事组织形式合一的重要制度。 土地买卖,是土地私有制的特征。汉初土地可以转让、继承和买卖的事实,显然与授田制(土地国有制)的定义是矛盾的。尽管一些学者对这种矛盾作了调和性的解释,但答案仍然是有问题的,对此下文将要述及。实际上,仅仅根据“受田”或“授田”是不能得出汉初实行授田制的结论的,因为“授田”与“授田制”是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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