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开发商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前提下,如果与购房人达成合意,即:在自愿、无欺诈的情况下,签订购买协议的话,视同为有效。
国家对私法,并不做过多的干预。
合同是有效的,对此,您还可参考物权法第15条之规定。
该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故,即便是在未作物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购房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仅供参考。
明显不能办理产权的房子,根本不能作为商品出售
标的主体即为有瑕疵 作为公建的房屋,性质不可能为商品房住宅 也就不具备上市交易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