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的,可以采取保留划拨

2025-01-01 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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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 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