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弃子女,还能要求子女赡养吗?

2024-11-27 04: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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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编辑同志:我出生后,父母因重男轻女的思想将我丢弃在一家医院门口,后来警察将我送到了当地的民政部门。我七岁的时候,一对夫妇通过民政部门收养了我。现在我已经大学毕业,并找到一份收入很高的工作。前不久,我的生父母找到我,要求我尽赡养义务。在遭到我拒绝后,他们将我告上了法院。他们的理由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项法定义务,请问他们的说法正确吗?读者 刘薇刘薇读者:你生父母的说法不正确,你和他们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你对他们已没有赡养义务。
一方面,你的养父母通过民政部门将你收养,完全符合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另外,《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收养而消除,双方之间已不再是父母子女关系。
另一方面,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但因为你和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已因收养而消除,故不再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你对生父母已没有赡养义务。
你可以不赡养你生父母不是因为他们对你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而是因为你已和养父母因收养而建立了新的父母子女关系,而这种父母子女关系受法律保护,并要求子女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也即,你对养父母的赡养是一项法定义务。

回答2:

首先应由负责调解的部门教育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等法律中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和第12条第1款分别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末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回答3:

有两种结果,一种是父母遗弃子女后被合法收养,那么亲生父母就没权力要求子女赡养他们。第二种情况是没有被合法收养,那么亲生父母就可以要求子女赡养他们,但是子女也可以追究他们的遗弃罪。

回答4:

所谓义务是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或者是对特定人及社会的责任。所以父母没有对子女尽到抚养的义务并不影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回答5:

那些只知生,不知养的父母,猪狗不如!应当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