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规定: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营业收入
2、营业成本
3、营业税金
4、管理费用
5、销售费用
6、财务费用
7、投资收益
8、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资产减值损失
10、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1、所得税费用
12、净利润
可见,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不要求企业具体列示“商业折扣折让”,只需列示扣减了商业折扣折让后的营业收入即可。该做法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新准则不再要求将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列示。
当然,如果企业认为需要的话,将商业折扣折让单独列示,或者区分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而分别列示的,也是可以的,该做法并不违反新准则的规定。